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10/22/2015 簡介「生命倫理學」(二)

課程得剛開始,老師接著繼續解釋上次堂的論點,正義原則;正義、應得的賞罰、給予應得的資格。」如果是用什麼人應得正義的觀點而言,正義被解釋為「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它指陳了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以公平的基礎來執行裁量的道德義務。」正義的形式原則可定義為:對於同等者予以同等對待,不同等者不同等對待,即是正義對於同等者予以不同等對待,不同等者同等對待,即是不正義。而古人的思想是仁、義、禮、智四端。這四端就其作為展露不忍人之心的較具體的 呈現來說,它們即是實踐或表達不忍人之心的道德原則。依不忍人之心作為儒家生命倫理學的核心觀念,而由不忍人之心推展為仁、義、禮、智的表現模式,則可以把西方生倫理學中的四個主要的中層原則吸收進來 。其中,由於不傷害原則可以說與不忍人之心的對其他人和物之受到傷害的直接回應,其理論地位實不下於自律原則傷害或不傷害是一更具有廣度意義的道德概念,更適切地對應我們的道德 。而道德的界限可以很清楚,但往往都很模糊不清的,但是不同的觀點不同的立場,看法都不一樣,最重要的是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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